被收养儿童的永久居留和授予公民身份的标准是否不同?
是的。要使被收养人有资格获得被收养人的直接授予公民身份,收养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收养时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者,对于1947年1月1日之前的收养,至少养父母一方必须在1947年1月1日成为加拿大公民(如果是1949年4月1日之前的纽芬兰和拉布拉多,则为1949年4月1日),并能够将加拿大公民身份传给被收养人。其他类型的监护安排和类似收养的情况(监护)不符合直接授予被收养人公民身份的要求。养父母必须有资格通过血统传承公民身份。
如果您选择通过直接授予公民身份来申请公民身份,您的孩子将受到第一代血统公民身份限制的影响。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
- 将其公民身份传给他们在加拿大境外可能拥有的任何孩子;或
- 为他们后来在加拿大境外收养的任何儿童申请直接补助金,除非收养的共同发起人是在加拿大出生或通过入籍的加拿大公民。
如果被收养人将在收养后立即居住在加拿大,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为被收养的孩子使用移民程序。
这两个过程的另一个区别是,被收养的儿童在申请直接授予公民身份时不需要接受体检或背景调查。这些是申请永久居留时的要求。
如果两种类型的申请的要求相同,则采用必须:
- 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 建立真正的亲子关系,永久分离与孩子亲生父母的法律联系;
- 符合收养地国的法律和养父母居住的法律;以及
- 参加这些协议主要不是为了获得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或特权。
如果收养发生在该人年满18岁之后:
- 必须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儿童的最大利益”除外);
- 收养时必须存在真正的亲子关系;以及
- 这种关系一定在被收养人年满18岁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除了这些要求外,《加强加拿大公民身份法》还引入了一项直接授予被收养人公民身份的新要求,即收养不得规避国际收养的法律要求。
上述内容翻译自加拿大移民局提供的 Do the criteria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for a grant of citizenship differ for adopted children?